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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方式修订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方式修订版”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为进一步严肃国家司法考试考风考纪和工作纪律,规范对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修订制定情况,决定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将第十二条第(十二)项修改为:“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或者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根...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解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对考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

  作弊、替考终身不得报考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分别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详细情况如下:

  1.伪造证明材料两年内不得报考。第八条第一款将“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纳入违纪范围,将给予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对考生参加司法考试的第一道程序进行严格把关,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2.组织作弊、替考终身不得报考。第九条第一款对“对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增加了以下条款:(1)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4)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该条款加强了与《刑法修正案(九)》的衔接配套。第二款也增加了部分内容:“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考生个人信息不容泄露。第十二条将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的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旨在加强对应试人员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源头遏止司法考试引起的电信诈骗现象。

  4.建立考生诚信档案。第十九条增加“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条款。明确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及信息披露机制,引导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参加考试这些东西不能带

  参加司法考试,除身份证、准考证及黑色钢笔或水笔、2B铅笔、橡皮等必备物品外,有些东西是禁止带入考场的:

  1.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等纸质物品。

  2.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

  一经发现,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另外,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实行司法考试“裸考”制度,如山西、海南、广东、广西、云南等。考试“裸考”制度是指所有考场已配备考试专用文具:包括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擦,考生每场考试使用后须放回原处,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参考时...

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

  (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责令应试人员将有关物品交由场内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三)以讨论、...

2016司法部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决定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部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严肃国家司法考试考风考纪和工作纪律,规范对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修订制定情况,决定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将第十二条第(十二)项修改为:“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或者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司法考试

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16司法考试马上就开考了,出国留学网司考专栏先预祝每位考生考出理想成绩,但是也不要忽视了考场纪律。下面小编为大家公布一下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办法,考生们要注意,不要明知故犯。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

  (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责令应试人员将有关物品交由场内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三)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四)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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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进行,备考时间已不多了,不知各位考生准备怎样了?无论怎样,我们都要诚信参考哦。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司考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参考!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

  (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责令应试人员将有关物品交由场内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三)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四)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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