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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哪些最新

 

  在我们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一直是很重视的,那么关于资产的管理呢?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为大家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哪些最新”,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哪些最新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收益和处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立法主要有:

  (1)国有产权界定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2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管理。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4)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主要有《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

  (5)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行政事业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7)国有资产产权市场和产权转让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8)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9)加强国有资产执法监督的立法。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迄今为止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国有资产是指我院依法占用、使用以及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和各种收入购建所形成的资产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和接受捐赠等渠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产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可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如有保存价值的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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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更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实用资料栏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