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地方政府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地方政府栏目,提供与地方政府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九月就要过去了,考生得加把劲,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

  (1)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债;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2)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报批: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

  (3)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地方债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1)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2)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4)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

  1)地方政府举债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2)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财政部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6)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地方债纳入政绩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

  推荐阅读:

  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存款保险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实用资料查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

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

 

  市政收益债”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此次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探索实现不同类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封闭”运行管理,包括放行方式、项目要求、信息披露更为细致和严格。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实用资料查看。


  一、发行“市政收益债”的意义和目的。

  “市政收益债”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此次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探索实现不同类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封闭”运行管理,包括放行方式、项目要求、信息披露更为细致和严格。“市政收益债”发行保障地方合理融资需求的重大机制建设,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即所谓的“开前门、堵后门”。

  发行“市政收益债”健全规范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有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加大补短板力度,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提高专项债券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之所以称“中国版”,是因为其国外同类相比有不同特点。

  二、“市政收益债”的特点。

  1、设置发行额度的“天花板”。即项目未来的收益,要能够覆盖得了债务。

  2、锁定风险。偿债资金来源是项目自身的收益,实现收益与融资的“自我平衡”,摆脱以往地方政府债对财政的依赖。

  3、发行主体是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

  4、发行利率。从债的属性上看,“市政收益债”应属于国家信用的利率债,因此,其收益率应该是在同期限国债收益率的基准上加点上浮。

  5、专项债对应资产的应用。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市政收益债”标的的试点范围。

  2017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开展试点。

  “市政收益债”发行增加了债券供给压力,对流动性将产生冲击。


...

公务员申论热点时评:地方政府要办好棚改这件好事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务员申论热点时评:地方政府要办好棚改这件好事”,欢迎阅读。

  政府主导要贯穿棚改的全过程,事前规划要主导、事中监管要主管、事后监督要主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缺位都可能导致棚改走样。一些地方棚改中出现的“面上”问题和“面下”乱象,根在地方政府用心不足、关心不够、执行不力。

  据《人民日报》5月31日报道,4月中旬,记者跟随中央信访督查组深入内蒙古多个地市,专门针对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暴露出的信访问题进行实地督查。督查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让无数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但个别本应政府发挥好主导作用的项目,却因规划选址、建设手续、安置回迁等多个环节存在决策草率、把关不严、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埋下了隐患。

  棚改作为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让无数的住房困难户圆了住新房、好房和楼房的梦,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为了办好这项民心工程,各地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操了不少心、费了不少力,力求将好事办好,让公众受益。然而,一些地方棚改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说明这件好事在某些地方、某些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走了弯路,出现了偏差。

  从棚改暴露的问题看,好事没有办好,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把关上没有尽到责任,比如,决策草率、监督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朝令夕改等;另一方面是一些承担棚改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没有负起责任,比如,没有按照规划执行、作出的承诺成了“废纸”,没有严格执行棚改的相关规定、未批先建,办事拖拉,对于棚改户的诉求回应不及时、解决不彻底等。这些问题损害了棚改户的利益,损害了政府形象,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棚改中发生的诸多乱象,核心是责权没有摆正。一些承担棚改任务的开发商、建设单位将棚改当成了“唐僧肉”,过多着眼于政府给予的政策利好、税收优惠、稳定收益,事前答应事后反悔,较少关切公众的所想所愿;一些地方政府过分看重上级给予的棚改资金支持、棚改带来的城市建设整体改善、房地产发展带来的联动利好,政策宣示和具体操作不同步、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棚改的社会效应和公众感受;一些不法企业和无良商人,浑水摸鱼,想方设法借棚改捞取不当利益,违规瓜分棚改政策“蛋糕”,捞走好处然后把乱摊子丢给政府。

  棚改与一般房地产开发的主要区别在于棚改是政府主导,《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棚改项目是地方政府确定的,棚改中的土地征收和回迁是地方政府决定的,棚改建设过程是由地方政府严格监管的,相应地,出现了问题也需要地方政府来解决,责任也需要地方政府来承担。政府主导要贯穿棚改的全过程,事前规划要主导、事中监管要主管、事后监督要主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缺位都可能导致棚改走样。一些地方棚改中出现的“面上”问题和“面下”乱象,根在地方政府用心不足、关心不够、执行不力。

  把棚改的好事办好,地方政府要分析原因,查找症结,高度重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把相关规定和职责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具体项目上。正在进行棚改的地方,对有问题的项目,对照流程进行整改——规划有“瑕疵”的,更改规划;程序有“漏洞”的,扎紧篱笆;监督有缺位的,强化监管;承诺没兑现的,加紧补足,避免小事拖成大事,一般问题拖成重大矛盾。问题不明显的地方,也应从督查发现的问题中汲取教训,查找是否存在漏洞和短板。拟进行棚改的地方和新...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本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依法明确举债融资政策边界 严堵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后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存在变相和违法违规担保行为,债务风险仍在累积,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当前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如何?《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6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2.01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6年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仍时有发生,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存在不规范现象。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积聚了财政金融风险。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专门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依法明确举债融资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二、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组织清理整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一是组织全面清理整改。《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尽快组织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改正不规范的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通知》要求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

2017有关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本文“2017有关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你想了解更多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讯吗?那就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吧!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

马来西亚的税务制度及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

12-30

   马来西亚政府欢迎外商投资于制造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目前该国正积极吸引外资投资于多媒体和信息技术领域,以促进当地“多媒体超级走廊”项目的建设。然而,当地的服务业、农业和建筑业并不积极吸引外资,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仍然限制外资进入。

  一般政策规定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最多只能拥有30%的股份,但制造业的出口外向型产业中,有时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而那些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MSC)资格”的外资企业,外商也可以拥有100%的股权。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当地的土著马来人拥有资产,因此经常要求国内外企业与土著马来人合作(通常是30%的股份),并要求职工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土著马来人。

  马来西亚的外国投资者在除了资产限制以外的各方面享有国民待遇。外国证券投资者也可以在当地的股票交易所自由买卖股票和债券,并可以购买刚上市公司的新股。但外资在商业银行中最多只能拥有20%的股份。外资企业还可以参与由政府资助的研究发展项目。

  税务制度

  马来西亚税收种类份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包括:所得税、不动产盈余税和石油所得税等;

  间接税包括:国产税、关税和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和印花税等。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具体税种如下:

  (一)、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

  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税率及税收比重

  财政税(约占80%)和非财政税(约占20%,含有关政府性收费)

  财政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其中:

  直接税约占54%,包括:所得税(公司,税率28%;个人,税率0-28%;石油业,税率38%)

  间接税约占46%,包括 出口税

  进口税,0-300%

  服务税,税率5%

  销售税,税率0-25%

  货物税

  其他

  (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

  州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土地矿山和森林税、执照税(不含机动车、电气设备和商业注册执照)、娱乐税和酒店税等;门牌税由市镇当局征收。

  主要税种税率:

  1、公司所得税

  一般而言,在马经营的公司一切收入均应课税。但是,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汇入马来西亚的款项得以免税(银行、保险、海运及空运公司除外)。如公司在马来西亚实施其业务控制及管理,该公司即被视为居民公司。

  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国内企业一样同为28%,获新兴工业地位的公司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优惠。从事石油生产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

  2、个人所得税

  居民在马取得的收入和自马境外汇入国内的收入以及非居民在马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均应缴纳所得税。居民个人所得税率采用0-28%的累进税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予以减免。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税率为28%,除对在马短期逗留和在马工作不满60天的非居民取得的收入可予免税外,非居民的其他收入不享有减免优惠。

  对于非居民个人在马期间取得的下列收入,须预先交纳特定的所得税:

  - 因动产的使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厂房和机械安装服务以及因提供其他无形资产的使用而取得的收入预先缴纳的税...

上海自贸区首单地方政府债即将发行

 

  小编为大家收集了证券行业的最新动态,随着人民币正式纳入SDR货币篮子日期的临近,境内外投资者对于人民币资产的配置需求明显增加,业内对于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开放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具体内容请看文章正文,更多证券方面的资料可以关注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我们会持续不断地更新证券从业考试相关资讯。

  随着人民币正式纳入SDR货币篮子日期的临近,境内外投资者对于人民币资产的配置需求明显增加,业内对于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开放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近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上海市政府有望于近期在自贸区发行首单地方政府债。此外,自贸区债券发行系列创新业务也将陆续面世,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绿色债券等都有望在上海自贸区率先推出。

  一直以来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金融改革的试金石,债券业务的推出,不仅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一条进入中国债券市场的可行路径,同时也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后续开放积累经验。

  在今年6月举行的“陆家嘴论坛”上,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郑杨曾表示,今年上海将通过自贸区向全球发行多种债券。他认为,在上海自贸区发展债券市场是“应有之义”。

  人民币“入篮”催生债市投资热

  7月2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表示,将制定新版SDR计算方法,更好的为10月份人民币正式纳入SDR货币篮子做准备,届时人民币将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并列成为全球最主要的储备货币,我国将迎来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市场开放的新起点。

  伴随人民币加入SDR,国际机构在资产配置中对人民币资产更为关切。债券市场作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最佳切入点,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

  据中国国债登记公司(“中债登”)最新数据显示,6月份境外机构持有人民币债券余额为6635亿元,比5月份大幅增加401亿元,无论是余额还是增幅,均创下历史新高。与此同时,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数量已达到328个,其中大部分是非境外央行的机构投资者。

  这意味着,除境外央行增加人民币外汇储备,越来越多的境外机构也将人民币资产纳入资产管理组合,人民币纳入SDR货币篮子带来全球人民币资产投资热潮正在兴起,人民币国际储备货币功能进一步增强。

  中银香港发展规划部总经理张朝阳分析称,境外机构对于人民币资产配置的热情,主要由人民币汇率、中国债市开放系列政策出台以及外部环境波动三方面因素推动。

  去年8月11日“新汇改”后,人民币经历短暂较大幅度波动,引发全球市场关注,境外机构对于增持人民币资产有所迟疑,但经过一段时间观察后,境外机构充分认识到中国并无意推动人民币持续贬值,汇率的双向波动是更加市场化、公开透明的表现,随着汇率波动恢复稳定,投资者信心明显回升。

  与此同时,2015年以来,央行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向境外机构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调整事先准入制,引入备案制,并取消了额度管理。这些措施不仅适用于外国央行,而且也推广到其他境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这些机构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大大便利了这些境外机构投资人民币债券。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货币宽松成为长期趋势的背景下,发达国家资产收益率不断走低,相较之下人民币资产无论从稳定性、多元化、收益等方面都更具吸引力。

  今年以来,欧美债券收益率一路走低,尤其是6...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点:地方政府债券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点“地方政府债券”你熟悉吗?想通过考试的朋友们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看一下吧,更多证券考试资讯、考点以及试题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考点: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并负责偿还的债权,简称“地方债权”,也被称为“地方公债”或“市政债权”。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

  美国地方政府债权由州、市、区、县和州政府所属分支机构及它们的授权机构或代理机构发行。

  日本地方政府债权由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发行,前者是指都、道、府、县、市、镇、村政府,后者是指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和开发事业团。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一般责任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入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不与特定项目相联系;后者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其还本付息来自投资项目的收益、收费及政府特定的税收或补贴。大部分专项债券(收入债券)用来为政府拥有的公用事业和准公用事业等项目筹资。

  【例题•单选题】关于地方政府债券,下列论述正确的有( )。

  A.地方政府债券通常可以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普通债券

  B.收入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

  C.普通债券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D.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并负责偿还的债权,简称“地方债权”,也被称为“地方公债”或“市政债权”。

  (三)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行过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我国从l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近几年,国债发行总规模中有少量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可流通记账式债券。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债券,即以企业债券的形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预算法》特别条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在规模控制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新)试点: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形式: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期限:3年或5年,各50%;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承销和招标。国债登进行登记、托管事宜,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到期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上海、浙江、广东、深圳为试点省市。

  自行发债,主要是债券定价权的下放,即由市场决定价格。约束条件: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发行规模、期限与比例、利率区间受到中央约束或者直接给出规定。自行发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