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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2017重点之债的担保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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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1)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2)担保的法律特征

  ①从属性。债的担保,在主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形成了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为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从债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一般也随主债的变更而变更。当主债权得以实现时,担保债权自然消灭。

  ②补充性。担保合同一旦生效,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从而使增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主债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就表现出来。

  ③保障债权实现性。这是设定担保债权的意义所在。即使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被担保的债权一般也能实现。

  ④平等自愿性。

  债的担保的设立,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

  (3)债的担保的作用

  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债的担保方式及其法律要求

  1、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权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法律特征是:

  ①附从性:保证债务以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可以存在为前提,其范围和强度不能超过主合同中的债务,不能与主合同中的债务分离而转移,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②独立性: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独立合同,其内容和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③补充性或连带性:保证合同是约定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或特别财产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

  (2)保证的设立

  保证因保证合同而设立。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有效的条件:

  (一)主体合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

  (3)保证的方式

  发展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成人高考2017民法考点之违约责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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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除此之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的民事责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所产生的。

  ①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或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②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①违约责任是违约方自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由他人承担的责任;

  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债务不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了违约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③违约方只能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或国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方处以的罚款、没收、收缴非法所得等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不能因此而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合同中约定。

  法律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①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违约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②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的违约责任,受法律保护;

  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可以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合同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合同关系是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因此,违反合同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违约责任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经济损失的补偿。

  违约责任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形式。

  如果因为违约,不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利益的损失,而且给对方造成了债权人人身利益损害,则发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债权人分别享有侵权的和违约的请求权,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使违约方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

成人高考2017民法难点之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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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最主要的区别。社会组织是为实现一定的宗旨,按照一定的条件建立起来的团体。法人可以是多个人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公司,也可以是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组成的团体,如基金会。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

  (2)法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法人成立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所在。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者的财产。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财产的必然结果。独立责任,是法人制度的突出优点,也是法人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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