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栏目,提供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工作报告

03-11

标签: 两会 时事政治

    3月10日(星期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表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以下为部分文字实录:

  [陈昌智]:各位代表,今天上午的全体会议应出席代表2986人,出席2936人,缺席50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现在开会。[09:05]
  [陈昌智]:今天的全体会议有四项议程,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09:06]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09:06]
  [王胜俊]: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09:06]
  [王胜俊]: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做好审判工作,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09:07]
  [王胜俊]: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做好审判工作,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09:07]
  [王胜俊]: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0773件,审结49863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174%和191%,审限内结案率82.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万件,审结、执结5525.9万件,结案标的额8.1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9.3%、29.8%和47.1%,审限内结案率98.8%。[09:07]
  [王胜俊]:一、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09:08]
  [王胜俊]: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判处罪犯523.5万人,同比分别上升22.3%和25.5%。[09:08]
  [王胜俊]: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135.7万件,判处罪犯185.8万人;[09:08]
  [王胜俊]:审结拉萨“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所涉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等重大案件,有力打击分裂势力、恐怖势力和暴力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犯罪,审结生产销售问题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等犯罪案件1.4万件,判处罪犯2万余人;[09:08]
  [王胜俊]: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审结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6283件,判处罪犯8239人;审结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

 

  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供您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利率超36%部分无效

 

择善人而交,择善书而读,择善言而听,择善行而从。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 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审结52.6 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给予有条件的认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

刍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法现象

 

  (一)仪表

  仪表是指人的容貌,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外观体现。一个人的卫生习惯、服饰与形成和保持端庄、大方的仪表有着密切的关系。

  1、卫生:清洁卫生是仪容美的关键,是礼仪的基本要求。不管长相多好,服饰多华贵,若满脸污垢,浑身异味,那必然破坏一个人的美感。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入睡起床洗脸、脚,早晚、饭后勤刷牙,经常洗头又洗澡,讲究梳理勤更衣。不要在人前"打扫个人卫生"。比如剔牙齿、掏鼻孔、挖耳屎、修指甲、搓泥垢等,这些行为都应该避开他人进行,否则,不仅不雅观,也不尊重他人。与人谈话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声音不要太大,不要对人口沫四溅。

  2、服饰:服饰反映了一个人文化素质之高低,审美情趣之雅俗。具体说来,它既要自然得体,协调大方,又要遵守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或原则。服装不但要与自己的具体条件相适应,还必须时刻注意客观环境、场合对人的着装要求,即着装打扮要优先考虑时间、地点和目的三大要素,并努力在穿着打扮的各方面与时间、地点、目的保持协调一致。

  (二)言谈

  言谈作为一门艺术,也是个人礼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礼貌:态度要诚恳、亲切;声音大小要适宜,语调要平和沉稳;尊重他人。

  2、用语:敬语,表示尊敬和礼貌的词语。如日常使用的"请"、"谢谢"、"对不起",第二人称中的"您"字等。初次见面为"久仰";很久不见为"久违";请人批评为"指教...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务员复试公告详情

01-18

标签: 公务员考试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公务员招录复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试人员名单

  复试包括专业笔试和面试。复试人员名单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2014年1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首批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名单为准,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复试安排

  (一)复试确认

  进入复试的61名考生请于2014年1月20日-21日9:00-17:00向我院传真《参加复试确认函》(附件二)予以确认;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复试的,须传真《自愿放弃复试资格声明》(附件三)。逾期未确认且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弃权。确认电话:010-67556340、67556327(兼传真)。

  面试确认后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的,将记录在案并通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计入诚信档案库。

  (二)初审及要求

  请考生于1月24日之前(以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后邮寄我院,资格复审时请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1.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招录公务员登记表(附件四);

  2.参加复试确认函原件;

  3.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

  4.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社会在职考生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待业人员需提供档案管理单位存档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地址、联系方式);

  5.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大学生村官”职位考生需提供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服务期截止2013年10月31日),其他考生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各个阶段取得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7.外事职位考生提供英语八级证书复印件;

  8.身份证、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学生证(应届毕业生)复印件。

  报名登记表等表格应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彩照,准确、详细地填写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经历的时间必须连续,注明学习各阶段是否为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学位。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调配处 邮编:100745

  (三)现场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请携带以上初审材料原件,于2014年2月18日14:00-16:00到国家法官学院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领取准考证。

  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国家法官学院。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换乘城铁八通线到管庄站下车后,步行至杨闸路口西站,转813路公交车到八里桥北站下车,过红绿灯直行200米路南即到;或出城铁八通线管庄站乘坐出租车即到。

  (四)复试时间和地点

  1、专业知识笔试、技能测试时间和地点

  专业知识笔试时间为2014年2月19日上午9:00—11:30,迟到15分钟的,取消笔试资格。地点:国家法官学院新建教室。

  2月19日下午14:00—15:30书记员职位考生加试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看打和听打),外事职位考生加试英语口语。地点:国家法官学院教学楼。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考录公务员复试通知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面试频道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考录公务员复试通知已发布,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复试公告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复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试确认

  首批进入复试人员(附件1)请于2015年1月28日下午5:00前向我部传真《参加复试确认函》(附件2)予以确认;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复试的,须传真《自愿放弃复试资格声明》(附件3)。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确认后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的,将记录在案并通过国家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计入诚信档案库。

  二、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015年2月1日之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后邮寄我部(信封注明“公务员复试有关材料”):

  1.参加复试确认函。

  2.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招录公务员登记表(附件4)。

  3.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

  4.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材料。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社会在职考生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注明在现单位工作起止时间及职务、人事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现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待业人员需提供档案管理单位存档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地址、联系方式)。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相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可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各个阶段取得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7.身份证、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学生证(应届毕业生)复印件。

  报名登记表等表格应在规定位置粘贴近期一寸彩照,准确、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等信息,经历的时间必须连续,注明各阶段学习形式(全日制或在职),取得何种学历学位。考生本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录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参加复试当天,还需携带上述材料原件供现场审核。

  三、复试安排

  复试包括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地点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一区(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请于2015年3月9日(周一)上午7:30准时在机关门口集合,由工作人员统一带入侯考室。

  专业科目考试时间:9:00-11:30;

  面试时间:13:30-18:00

  

2014国家公务员职位表: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是由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出的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之*****。点击查看2014国家公务员职位表总表

部门代码 部门名称 用人司局 机构性质 机构层级 职位属性 职位名称 职位简介 职位代码 考试类别 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学位 政治面貌 基层工作最低年限 ‘三支一扶’大学生 西部志愿者 大学生村官 特岗计划教师 无限制 是否组织专业考试 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确定比例 其他条件 备注 职位分布
950 最高人民法院 综合部门

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深圳)招聘公告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深圳)招聘公告”,欢迎阅读。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5名聘用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1.民主公开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择优录用原则。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无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

  (五)符合相关岗位要求;

  (六)身体健康。

  三、招聘岗位及要求

  本次招聘工作人员共计25人,其中书记员8人,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2人,司法警察辅助人员15人。具体岗位要求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聘用制工作人员需求计划表》(附件1)。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7月25日;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填写《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聘用制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需由学校出具学籍证明)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综合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邮编:518001,信封明显处请注明“聘用岗位报名”字样),同时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文件发送至邮箱:yxzhbgs@163.com(需于报名截止日前寄出纸质材料并成功发送电子文档)。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3.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报名条件资格审查,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试

  1.组织书记员岗位人选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及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听打和看打);

  2.组织文员岗位人选进行笔试(无指定用书,主要考察行政管理及文字综合能力);

  3.组织司法警察辅助人员进行笔试及体能、技能测试(参照公务员法警招录标准)。

  4.书记员、文员根据初试成绩,按1:2比例择优确定面试人选。信息技术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确定面试人选。司法警察辅助人员通过相应测试后,确定面试人选。

  5.面试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明(应届毕业生需由学校出具证明)等原件材料,以及1寸免冠照片2张;面试前需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6.笔试时间为2017年7月29日、7月30日,面试时间为8月3日、8月4日;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考察

  1.根据综合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考录标准,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组织体检合格人员进行组织考察。

  (四)签订合同

  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接收人选,组织人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派遣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工作,派遣期2年,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表现优秀者可续签合同。

  五、待遇及其他

  (一)工资待遇

  以上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参照广东省深圳市相关人民法院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标准(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