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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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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考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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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考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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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考点精选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期货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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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考点: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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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考点: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五)具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开展金融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十七条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二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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