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点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点栏目,提供与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难点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难点: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复合性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

  ①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

  ②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

  (3)一体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不可单独转让。

  (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3.共有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

  4.成员权

  (1)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④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

2016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点:抽象行政行为

 

  2016年税务师考试于11月份开始,考生已经进入了最后冲刺复习,复习时要重点注意这些常考的知识点。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点:抽象行政行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点: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行政法规;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税务师2016涉税服务法律考点:罪数

 

  2016年税务师考试于11月份开始,考生已经进入了最后冲刺复习,复习时要重点注意这些常考的知识点。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税务师2016涉税服务法律考点:罪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师2016涉税服务法律考点:罪数

  一、罪数概念及区分标准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关于罪数判断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罪数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1、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不以数罪论,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当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2、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3、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非法拘禁罪。

  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二)法定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1、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惯犯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惯犯只有一种,即常业性惯犯,赌博罪。

  (三)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1、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伪造印章、证件进行诈骗。

  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规定。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