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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品质进步有哪些示范意义

 

  “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那么共有产权房的进步对我们有什么好处呢,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大家有用。更多好文尽在留学网。

  “全装修成品交房,1户至少1车位,实现小区无线网络全覆盖,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试点建造智能化小型公用仓库……”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有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其中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强化质量和品质监管,标准不输普通商品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共有产权房早在2007年就出现在江苏淮安。2014年住建部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最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北京即将正式进入试点行列。这种政策性商品住房,究竟会对楼市产生什么影响,会给申请者带来哪些利好,引发舆论关注和坊间热烈讨论。

  笔者感兴趣的话题之一是共有产权房的品质进步。众所周知,之前无论是保障性住房(如公租房),还是政策性商品房(如限价房),品质方面问题不少,比如有的建筑质量有缺陷,有的项目配套设施不全等。一些人因而推测,共有产权房品质与商品房也会有差距——这种观点其实是把房价与品质画了等号,由于共有产权房实行限价销售,就以为品质也不高。

  但我们看看北京共有产权房的品质吧。根据上述《导则》规定,项目位置不会太偏,应与地铁或公交紧密衔接;图书馆、健身房成标配,1户至少1车位;套型以多居室为主,层高不应低于2.8米;小区WIFI全覆盖,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这样的品质设计,虽然与高档住宅小区有距离,但相比普通住宅小区并不差,甚至配置档次要高于部分普通住宅小区。

  这样的建设标准,显然比以往的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商品房更全面更合理也更有前瞻性。比如,图书馆、健身房,之前很多保障房小区和限价房小区并不配置,而今后在北京共有产权房小区要成为标配。再如,1户至少1车位,则是用来预防未来共有产权房小区出现停车难问题。这既能让居住者享受更好的配套服务,也彰显出政策设计者人性化施政服务理念。

  在笔者看来,这种“品质”进步具有示范意义。其一,对保障房有示范意义。过去,保障房问题较多,有多方面原因,其中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存在缺陷是原因之一。各地应借鉴北京共有产权房建设配套标准去完善保障房标准,让保障对象也享受更好的配套服务。其二,对其他政策性商品房有启示意义。比如限价房应向共有产权房品质看齐。其三,普通商品房也应该受到启示,提升品质标准。

  另外,北京共有产权房品质进步,对其他试点城市也有参考借鉴价值。

  不过,上述《导则》所规定的建设及配套标准,能否完全落地,仍是舆论关注的问题。还有人担心,虽然共有产权房品质进步是好事,但房价会不会因此增高?虽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比例,一些人不免会担心共有产权房品质提升之后,价格也随之提高。

  因此,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个问题是如何落实《导则》所规定的标准,这需要具体保障措施,比如考核问责;另一个问...

2016时政热点评论:1元募捐维权的示范意义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2016时政热点评论:1元募捐维权的示范意义”,祝您阅读愉快!

  认为公司每个月都擅自从工资款中扣除1元募捐款,徐先生在离职后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元募捐款。由于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扣款行为经过徐先生本人同意,通州法院判决需返还6元。

  笔者以为,徐先生打这样的官司,具有维权的价值意义,值得称道。员工的一分钱都是他们的劳动所得,受到法律保护。企业无权擅自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哪怕是一分钱。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每月扣除员工一元钱,作为募捐款,显然是违法地构成对员工合法利益的侵害。

  在一些企业看来,从员工工资中每月扣除一元钱,数量小,又是用来做善事做好事,员工不会计较,往往以爱心的名义来绑架员工合法权益,侵犯员工切身利益。员工斤斤计较,这是依法维权的路径依赖。在一些员工看来,一元钱是小事,哪里都用钱,不必较真,忍气吞声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并对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是自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否则,任何强制性捐款都是违法行为。即使是慈善的事情、公益的行为,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也要充分保障和尊重个体的自由选择,符合程序上的合法和正义。

  捐款或者不捐款员工个人有选择的权利,公司不能通过工资扣除的强制方式来进行逼捐。这样很可能被误解为“硬性摊派”、“强迫捐款”,违背了慈善自愿的原则,属于爱心绑架员工利益,轻则违法违规,重则构成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员工敢于向侵权说不,依法起诉公司要求返还每月扣除1元工资款,具有维权的示范价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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