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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辅导讲义:财务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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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辅导讲义:财务管理概述

  财务管理概述

  一、财务管理的内容及方法

  企业财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关于资金收支方面的事务。

  企业财务的核心是研究资金运动规律并优化资源配置。

  1.财务管理的内容

  (1)筹资管理

  企业资金分类:

  ①按投资者权益的不同可分为债务资金和所有者权益资金;

  ②按企业占用时间长短可分为长期资金和短期资金。

  (2)投资管理

  投资分类:

  ①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外投资主要有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②固定资产投资和营运资金投资。

  (3)营运资金管理

  ①营运资金是企业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总称;

  ②净运营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③营运资金管理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和流动负债管理

  (4)股利分配

  制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可以缓解企业对资金需求的压力,降低企业筹资的资金成本,影响企业股价在市场上的走势,满足投资者对投资回报的要求。

  2.财务管理方法

  (1)财务预测

  财务预算是企业财务人员根据历史资料,采用科学方法对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做的预计和测算。

  它是财务决策的基础;是编制财务预算的前提;是组织日常财务工作的必要条件。

  (2)财务决策

  财务决策是指财务人员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从若干个备选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

  它是财务管理方法中对企业前景影响最直接、最重要的方法。

  (3)财务预算

  是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将一定时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

  (4)财务控制

  是利用有关信息和特定手段,根据预算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调节,以保证预算的完成。

  (5)财务分析

  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运用特定方法,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发面进行的分析和评价。

  主要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综合分析法。

  二、财务管理的目标

  1.财务管理目标的类型

  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

类型

观点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辅导讲义:加速折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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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辅导讲义:加速折旧优惠

  加速折旧优惠

  1. 一般性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 特殊性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企业按上述第(1)、(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1)至(3)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5)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新增)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5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企业按...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辅导讲义: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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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辅导讲义: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恶意避税不行)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多劳少得,少劳多得)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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