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高频考点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税务师考试高频考点栏目,提供与税务师考试高频考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精选高频考点

 

  本文“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精选高频考点”由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为您整理,更多税务师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网站!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按新政策做了调整)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计税基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教材P314-315中的内容同所得税。略

  2.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扣除项目及标准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3500/月)

  2.保险费

  (1)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除个体工商户依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扣除。(同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

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高频考点

 

  本文“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高频考点”由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为您整理,更多税务师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网站!

  (一)地上建筑物

  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

  (二)独立地下建筑物

  房产用途 税额计算公式

  1.工业用房产

  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商业和其他用房产

  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地下建筑物的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幅度内自行确定

  1.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其他:

  (1)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C.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3)销售已装修的房屋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4.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