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肇事逃逸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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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纳-马恩省车祸三人死亡 肇事者逃逸后自首

04-21

标签: 肇事者 车祸

 【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上周末,塞纳-马恩省(Seine-et-Marne)4号高速公路Ozoir-la-Ferriere镇附近发生一起致命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中两个是孩子。事发后,肇事者溜之大吉。周二(19日),一名29岁肇事驾车男子向警方自首,并被拘留。 (www.liuxue86.com)

马赛四龄童丧生轮下 肇事者逃逸

08-11

标签: 马赛 肇事者

 【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据各方面消息来源周三(10日)披露,一个4岁小男孩周二(9日)晚在马赛市中心被一辆货车撞倒,送进医院后伤重不治身亡。货车司机撞人后逃跑。

法新社马赛8月10日报道,据一名消息灵通人士称,20点左右,小男孩在他姐姐的陪同下,正穿过革命林荫大道,打算买糖果,这时一辆标致牌货车将他撞倒。

据几名证人称,当时车内有两个人。

据初步调查显示,驾车人把小男孩撞倒后,将他抱到50米远的人行道上,然后溜之大吉。

一名目击这个场面的12岁小女孩周三告诉记者,“他把他抱起来,放到那边,就跑了。”她说肇事司机撒腿就跑,“手里还沾满了血”。

夜间,警察巡逻队在马赛北部发现一辆同类货车,部分已烧焦。

马赛检察院指出,调查人员正在进行调查,确定这辆车是否就是那辆肇事汽车。检察院宣布以过失杀人、畏罪潜逃情节加剧罪立案展开现行调查。此罪可判7年徒刑及10万欧元罚款。

据马赛海上消防队称,他们赶到时,“小男孩心脏已停止跳动,呼吸停止”。小男孩被送进医院不久后,20点45分死亡。

周三晨,发生车祸的平民街区的路面上血迹依然可见。居民们很气愤。一个名叫阿利的邻居遗憾地说:“撞了小男孩,然后逃跑,这令人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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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辨析题:肇事逃逸法难容

 

  出国留学网中考频道在考试后及时公布各科中考试题答案和中考作文及试卷专家点评,请广大考生家长关注。时光飞逝,暑假过去了,新学期开始了,不管情愿与否,无论准备与否,我们已走进初三,走近我们的梦!祝愿决战2014中考的新初三学员能加倍努力,在2014年中考中也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肇事逃逸法难容,警方公示被终生禁驾者的名单和身份证号等信息理应当;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名字和身份证号不对外公布。

  答:

  (1)肇事逃逸是出于恐慌、侥幸等心理,放弃对受害人实施抢救,将受害人放到危险环境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及时求助的义务,对受害人的生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严重践踏社会公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因此肇事逃逸法理难容,理应受到终生禁驾的处罚。

  ②公示肇事逃逸的名单是为了震慑肇事逃逸者,便于社会的监督。这是针对特定少数人的曝光。

  ③隐私是指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实行保密,肇事逃逸属于纯粹的私人行为。因此公示启事逃逸的名单,有利于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交通安全,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并不涉及个人隐私问题。

  ④我们在增强保护个人隐私意识的同时,更应该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树立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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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怎么办?

 

  【案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怎么办?】

  昨天接到朋友的咨询,很不幸朋友发生了交通事故,更不幸的是由于凌晨12点多钟,道路上的车辆及行人较少,朋友昏迷肇事车辆逃逸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找不到肇事车主发生的抢救费用谁来承担?

  可能很少一部人知道,针对肇事车辆逃逸或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有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包括哪些?如何申请救助基金呢?

  一、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第一种情况针对的是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肇事车辆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医疗费用1万;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超出部分可以由救助基金垫付;第二种情况是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第三种情况就是文头中遇到的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找到肇事者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二、应当有谁申请救助基金?

  1、对于因交通事故发生抢救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2、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发生的丧葬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由受害人亲属凭该《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该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

  三、申请流程

 

  发生交通事故已属不幸,如果肇事车主毫无社会责任心驾车逃逸,至少道路救助基金可以帮助垫付抢救的费用,让受害人不会对于抢救有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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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学习知识要学以致用,多多练习!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但有很多同学还不能搞懂交通肇事罪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今天通过两个小练习掌握一下两者的区别。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基本的交通肇事罪需要达到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的结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重点看驾驶人是否想逃避救助义务。如果是为了逃避救助离开现场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的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逃逸致人死亡要求,在驾驶人逃逸之前已经构成基本的交通肇事罪。并且逃逸和死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是因为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牛刀小试】

  1.甲无证开车。撞伤一人,逃逸。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2.甲开车,撞死一人,逃逸。

  1.【答案】因逃逸致人死亡。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根据第五项规定。逃逸前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然后因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

  2.【答案】交通肇事罪。解析:交通肇事逃逸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前提,因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存在救助义务。导致了一人死亡的结果。故仅成立交通肇事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

500字作文:自首

 

  在世上,一定有许许多多美好又难忘一件事吧?当然我也有难忘的事,让我讲一讲吧。下面是出国留学网作文栏目小编为您精心编辑的文章,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启示,写出好的作文。

  篇一:自首

  今天上午我和好朋友刘洋在家里玩,我们到房子前面玩打球,他仍我接,我仍他接,非常好玩。

  正玩的高兴,好朋友要打乒乓球,我们就来到客厅里,开始在桌子上打乒乓球来,可没想到一不小心把桌子上的花瓶打碎了,这下妈妈可饶不了我——这是妈妈两天前刚买的花瓶,怎么办呢?经过我们绞尽脑汁的想了个办法:等妈妈回来了就假装不知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我们又故意溜出去多玩了一会儿,妈妈回来后,我才回家。不大一会儿姐姐也回来了,我惊异的发现桌子上又有了一个新花瓶,看了就看,心想不是刚刚打碎了吗?问了问姐姐,才知道是姐姐刚才回来发现花瓶碎了,又去买了一个。

  这时我感到自己是那么自私,那么狭隘。虽然这件事隐瞒了过去,但一看到那个新花瓶,心里总感到有一种怪怪的东西,总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经过几天的“煎熬”,我决定向妈妈承认错误。

  姐姐知道我要去找妈妈,故意问我:“你干嘛去?”我吞吞吐吐地说:“去‘自首’。”一看到妈妈,我的脸火辣辣的,结结巴巴的说不出话来,妈妈微笑着说:“我知道你想说什么,知错就改就是好孩子。”

  篇二:我最难忘的事

  早晨,爸爸妈妈都上班去了,我一个人在家里做早饭,我想:还是煎鸡蛋饼吧。随后就开始行动起来。

  我拿起鸡蛋轻轻在碗边一磕,鸡蛋上就裂了一道缝,顺着这道裂缝用手一掰,里面的蛋清和蛋黄就流了出来。我一连磕了三个,并在碗中放了一些盐,又拿起筷子将蛋清和蛋黄搅拌均匀。准备好一切后,我往锅里倒油,然后,再次打开煤气灶,只见蓝色的火苗欢快地舔着锅底。不一会儿,锅里的油就冒烟了,我将调好的蛋液倒进锅里, 嘶 的一声,只见锅里像开了一朵金灿灿的菊花。然后我把火关小,往锅里到了一点水,用铲子轻轻翻炒几下,就这样,一个蓬松、鲜嫩、可口的鸡蛋饼就做好了。

  正在这时候,妈妈回来了。看到我煎好的鸡蛋饼,微笑地看着我说: 好孩子,你真的长大了,都会给自已做饭了。 我听了妈妈的话,心里乐滋滋的。

  这就是令我最难忘的一件事。


...

肇事车辆为高考爱心车

06-09

标签: 高考网

    记者上午从安徽省宿州市交警部门获悉,昨天该市一辆高考爱心车冲入高考考生人群,导致1名女生遇难,另有3名考生受伤。肇事车辆及司机已经确认来自当地某4S店。

  据宿州市公安局通报,8日8时35分,该市宿城一中新校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蓝色大众轿车突然失控,撞进正在校门口等候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人群。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有知情者称,被撞身亡的女生来自宿州市泗县农村,生前为宿州市卫校学生,3名伤者与死者同为宿州卫校学生,昨天早上一同从学校赶往考场参加高考,没有家长陪同。

  今天上午,记者从宿州交警部门了解到,肇事司机在昨天就被当场控制,已经证实为宿州市某4S店员工,今年24岁,去年才拿到驾照。肇事车辆为该4S店提供的高考爱心车,专门接送高考考生。

  昨天,教育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所有考试用车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所有乘客携带的液状物品应进行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要选聘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仔细、技术过硬的人员担任考试用车司机。

2016司法考试刑法自首考点解析

 

  2016司法考试刑法自首考点解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给2016司法考试考生提供考点及试题精选解析,预祝2016每位考生旗开得胜。

  2016司考刑法考点:自首。

  (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包括两项条件:

  1.自动投案:

  就司法考试而言,大家重点注意以下三点:

  (1)半推半就也视为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注意:必须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属自动投案。

  (2)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

  注意: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包括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的,在经排查确认构成犯罪后交代的不算。

  (3)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来的,视为自首。

  但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来的不认为是自首。

  自动投案 逃跑 又跑回来:算自首(2010年考过)

  被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 逃跑 又跑回来:不算自首(2009年考过)

  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2)数罪的: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对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

  (11年)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3)共同犯罪:从犯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还应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4)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

  (5)辩护、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注意:

  1.主体范围被扩大: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也属特别自首。

  2.罪行范围缩小:其他罪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是指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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