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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证明标准格式500字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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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证明标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需要用到一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一般需要注明证明人以及相关日期。怎样的证明材料才算是规范的呢?下面,编辑为大家整理的“在学证明标准格式”,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在学证明标准格式 篇1

  证明信格式标准

  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证明信;其结构都大致相同,一般都由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构成。

  一、标题

  证明信的标题通常由以下两种方式构成:

  1.单独以文种名作标题

  一般就是在第一行中间冠以“证明”或“证明信”字样。

  2.由文种名和事由共同构成

  一般也是写在第一行中间。如“关于情况(或问题)的证明”。

  二、称呼

  要在第二行顶格写上受文单位名称或受文个人的姓名称呼,然后加冒号。有些供有关人员外出活动证明身份的证明信因没有固定的受文者,开头可以不写受文者称呼,而是在正文前用公文引导词“兹”引起正文内容。

  三、正文

  正文要在称呼写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要针对对方所要求的要点写,要你证明什么问题就证明什么间题,其他无关的不写。如证明的是某人的历史问题,则应写清人名、何时、何地及所经历的事情;若要证明某一事件,则要写清参与者的姓名、身份,及其在此事件的'地位、作用和事件本身的前因后果。也就是要写清人物、事件的本来面目。正文写完后,要另起一行,顶格写上“特此证明”四个字。也可直接在正文结尾处写出。

  四、落款

  落款即署名和写明成文日期。要在正文的右下方写上证明单位或个人的姓名称呼,成文日期写在署名下另起一行,然后由证明单位或证明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盖私章,否则证明信将是无效的。

  单位证明信格式及范文

  xx大学:

  x年x月至x年x月在我院工作,曾任基础部主任。该同志工作认真负责,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志,成绩突出,1995年、1996年两次被评为我院先进工作者。

  特此证明。

  XX学院(盖章)

在学证明标准格式 篇2

  员工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自____年____月入职,在公司担任____部门________职务,由于____个人____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交接完工作,自____年____月____日离职,劳动关系自离职之日起解除。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员工签名:_________

在学证明标准格式 篇3

  证 明

  兹有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XXX,男,现年XX岁,汉族,XX文化,农民。XXX在家务农期间无违法乱纪行为,为人和善,做事勤劳,现在本人要求外出务工,我们支持。相关单位若需招聘人员,大可放心录用。特此证明。

  证明人:XX省XX县XX镇XX村(再加盖公章即可)

  XXXX年XX月XX日

2022年工作证明标准模板(最新14篇)

 

  不管是社会或是学校,我们都会遇到与证明有关的相关内容吧。只是,你了解的证明是什么呢?证明是当事人为自己所做的事情提供证据。如果你需要证明,我们现在到了安心写它的时候了。只是,优秀有创意的证明要怎样写呢?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2022年工作证明标准模板(最新14篇)》,欢迎大家与身边的朋友分享吧!

2022年工作证明标准模板(最新14篇)【篇一】

  兹有__________大学_____系_______级_________专业学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在我单位实习,从事_______岗位工作,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其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该生实习的部门、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

2022年工作证明标准模板(最新14篇)【篇二】

  兹有我公司员工钟涛,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公司网络技术部任电子商务技术员,累计工作两年。年总收入约为人民币叁万元。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特此证明。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2年工作证明标准模板(最新14篇)【篇三】

  无工作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户籍在我辖区的居民,无工作。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2年工作证明标准模板(最新14篇)【篇四】

  兹有我单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年____月于项目部门,从事项目实施工作,现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申请参加__________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特此证明

  备注:此证明仅作报考职业资格证书凭据,不作其他用途。

  部门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公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2022年工作证明标准模板(最新14篇)【篇五】

  兹证明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双重内涵的理解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双重内涵的理解

  【案情回放】

  2016年12月3日13时许,陈某至某澳门豆捞店内,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姜某放置于身后座椅上的手包1只,内有现金2.1万元、手机1部、斯柯达轿车遥控钥匙1把、卡包及银行卡、中石化加油卡等物(均未缴获)。经价格认定,被窃的斯柯达轿车遥控车钥匙价值1245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其中盗窃现金数额为2.1万元,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至一审庭审中表示认罪,但只承认窃得现金1万元、手机及斯柯达轿车遥控钥匙一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盗窃的现金数额为2.1万元没有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当依照陈某供述的1万元来认定盗窃数额。审理过程中,陈某通过家属退出违法所得1.12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中现金数额为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的辩解可信度低,对其盗窃现金2.1万元的事实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其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通过亲属退出违法所得1.124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陈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1.1万元,连同在案款1.1245万元,发还被害人。

  【不同观点】

  本案属于司法实践中没有直接证据,仅有间接证据的案例。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盗窃现金数额为2.1万元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姜某、邱某的陈述,被害人姜某缴纳物业费的银行凭证、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视频截图,监控录像等。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认定陈某盗窃的现金为2.1万元,且陈某对此提出辩解,能否认定陈某的盗窃现金数额为2.1万元,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某盗窃的现金数额为2.1万元。仅就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而言,根据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只能证明陈某实施了盗窃手包的行为,而不能证明手包被窃时包内具体的现金数额。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盗窃现金数额为2.1万元的证据仅仅是两名被害人姜某、邱某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因此,应当按照司法实践中盗窃金额相印证的认定规则,依照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重合部分,即1万元作为认定陈某盗窃现金的数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本案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某盗窃现金的数额,但是综合全案证据,被害人姜某、邱某所作关于失窃现金数额为2.1万元及相关细节的陈述一致,真实可信;被害人的陈述与相关银行凭证、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害人并未使用包内现金缴纳物业费。而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呈现出从拒不认罪到承认实施盗窃但对所窃现金数额有异议的过程,有避重就轻之嫌,可信度低。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不能成立,法官可以形成内心确信,陈某盗窃现金数额为2.1万元。

  【法官回应】

  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形成法官内心...

个人收入证明标准格式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的关于“个人收入证明标准格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精彩请锁定出国留学网实用资料栏目。

  个人收入证明标准格式一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份证号码: 任职 部门元。

  特此证明!

  xxxxx 公司)员工 ,身,在我司工作 年,职位),月收入为人民币

  公司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个人收入证明标准格式二

  个人职业及收入证明

  兹证明生,身份证号码为 ,系我单位工作人员,自 年月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在我单位已工作 年。目前从事工作,担任入人民币15000(一万五千)元(含税后的工资,奖金,津贴,住房,公积金),股份分红及其他收入)。特此证明。

  本单位保证上述证明真实、有效。

  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章)

  年 月 日

  1、单位全称:2、单位法定地址:3、联系电话:4、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人:

  个人收入证明标准格式三

  个人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___ (先生或女士),系我单位职工,已 在我单位工作_____ 年,职务_________,月收入为______元人 民币,年收入为________元人民币。

  特此证明,我单位对本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司法考试2017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据此,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所谓证据确实,是指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确凿无疑,是真凭实据,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

  证据确实是指对定案的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一是指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二是指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所谓证据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证据充分,是指对定案的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基本要求是,证据的量必须充足,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所有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不存在任何一环的脱漏,而且证据在总体

  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唯一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对死刑案件中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作了具体解释。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沦为唯一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疑罪的处理问题。所谓疑罪,是指既有相当的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又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确定无疑地作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表明,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又对疑罪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意见》第6条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的程度。

  这个知识点常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和“疑罪”的处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法条有《刑诉法》第195条、第172条和第160条。各种考试中,通常考的是对这个证明标准的理解。

  1、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具体讲就是作为构成案件事实的“七何”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使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等七种要素,或者作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事实,必须查清。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3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是对定案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定案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是指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在数量上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罪的要求。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

  1、在立案阶段,只要求确定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移送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所以说,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证明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直至达到定案时的最高标难。

  2、“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中 “疑罪从无”的原则。

  【例15】(2008-2-32)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

  A.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B.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C.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

  答案:D


  

证明标准格式

07-24

 

  证明格式是书写证明书和证明信时必备的一个标准格式,只有格式标准,证明信的内容和合法性才能够成立,同时写好一篇证明是关系到工作和学习的各个方面的。今天出国留学网的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几篇优秀的证明标准格式,希望大家喜欢。更多内容请访问出国留学网(www.liuxue86.com

证明标准格式

  篇一 在读证明

  证 明

  兹证明ⅹⅹⅹ,学号:ⅹⅹⅹⅹ,女/男,出生年月: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现就读于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济与管理工程系ⅹⅹⅹⅹ专业,学制ⅹ年,现为ⅹ科ⅹ年级学生。我校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

  特此证明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济与管理工程系

  (时间)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篇二 学生毕业证明

  证 明

  XXX同学系我院XXXX专业学生,学号: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该生在我院就学期间表现良好,担任过XXX学生干部,获得过XXX荣誉,如论文答辩顺利通过,将于2009年7月毕业,获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特此证明!

  交通学院

  X年X月X日

  篇三 工作证明

  兹证明 (中文名 ),护照号 ,为我单位 部门在编员工,担任职务 ,任职 年,从 年 月加入我公司,至今在职。本单位证明该员工工作的真实性,但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及盖章

  20 年 月 日

  篇四 工作及工资证明

  XXX系我单位XXXXX(职位)。XXX月工资收入合计约7000元/月。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XXXXXXXXX

  2014年 月 日

  篇五 英文证明信格式

  July 11, 1986

  To Whom It May Concern,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r. Shu duly 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