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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监会已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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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案中,郑明略为持有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巨轮智能)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2012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郑明略减持“巨轮智能”34,866,586股,占巨轮智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5.46%。郑明略在减持累计达到5%时,未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郑明略继续违规减持“巨轮智能”3,362,233股,违规减持金额为52,753,435.77元。郑明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4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郑明略改正,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及限制转让期的违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限制转让期内的违规减持行为处以26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90万元。

  1宗内幕交易案中,张彦松是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美特气)拟开展收购深圳习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特高新实业有限公司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彦松使用其本人账户于2015年3月26日、27日、30日、31日连续四个交易日购买“凯美特气”,合计购买42,100股,成交金额788,991元。根据首个收盘打开涨跌停板日的收盘价计算,亏损101,759.97元。2015年4月10日,张彦松签署《股份变动说明及承诺》,承诺自愿将所持凯美特气股票自买入之日起锁定5年。凯美特气于10月22日公告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张彦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责令张彦松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凯美特气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赵成系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南路证券营业部(2017年1月10日更名为贵阳河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利用“许某某”、“张某某”账户交易股票,合计盈利约为19.8万元。赵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赵成违法所得约19.8万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1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盛世嘉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盛世嘉和)对其管理的“嘉和汇金(有限合伙)-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产品”(简称嘉和汇金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1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梁某红承诺18%的最低年化收益率,累计挪用嘉和汇金基金财产7,003,858.27元,部分资金转入金奎、夏小红、饶某青、华某、格某勒等银行账户供个人使用,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支付盛世嘉和的房租。盛世嘉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23条规定。时任盛世嘉和总经理金奎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盛世嘉和董事长杨洪宇、财务总监夏小红、风控总监宋梁山是盛世嘉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

证监会对五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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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3宗内幕交易案,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2月5日,阎克伟控制使用“阎克伟”、“于某新”账户连续交易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世达)股票。2016年1月29日,两个账户合计持有“易世达”7,472,023股,占“易世达”总股本的6.33%,首次超过5%,阎克伟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入。2016年2月5日,“阎克伟”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继续买入“易世达”210,000股,两个账户当日合计持有“易世达”7,682,023股,占总股本的6.51%。阎克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责令阎克伟改正;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买入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5万元罚款。

  3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满某某系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莫股份)拟收购胜利油田康贝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等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高伟是满某某儿子的岳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伟与满某某存在通讯联络,高伟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宝莫股份”22,000股,获利约4.4万元。高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高伟违法所得约4.4万元,并处以约4.4万元罚款。二是王某鸣系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路桥)拟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哲民与王某鸣联络接触,并控制使用多个账户交易“山东路桥”,获利约1,084万元。蔡哲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蔡哲民违法所得约1,084万元,并处以约1,084万元罚款。三是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润光伏)高级管理人员,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简称九润管业)是海润光伏第二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任向东亦为海润光伏高级管理人员。上述4人为海润光伏2014年度业绩预亏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怀进减持“海润光伏”250万股,周宜可减持“海润光伏”54万股,张永欣减持“海润光伏”78.40万股,任向东减持“海润光伏”1,240.62万股。经查,4人未能实现避损,没有违法所得。九润管业减持“海润光伏”15,719.78万股,减持过程中还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过桥”减持,避损6,194.07万元。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4、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任向东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九润管业违法所得6,194.07万元,并处以6,194.07万元罚款;对九润管业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向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任向东、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分别采取3年至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2015年11月25日至26日,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有色中心)通过其公司网站,编造、传播《国内主要镍生产商计划本周五举行专题会议》《打击市场恶意做...

证监会依法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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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依法对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2宗短线交易及内幕交易案。

  1宗内幕交易案中,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鸽投资)时任董事长王某是银鸽投资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天琦与王某多次联络,赵天琦与其配偶王智焕控制使用“王智焕”账户买入“银鸽投资”434,500股,共计获利约44万元。赵天琦、王智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没收赵天琦、王智焕违法所得约44万元,并处以约44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2015年4月27日至7月6日,董荣亭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丹化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此期间,董荣亭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丹化科技A股41,874,535股,累计卖出30,861,808股,交易亏损约415万元。董荣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董荣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宗短线交易及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成迪龙在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任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围海股份)董事会秘书,在此期间成迪龙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交易“围海股份”,将持有的“围海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共计获利约108万元;成迪龙负责围海股份资本运作等事项,是围海股份拟并购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成迪龙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买入“围海股份”673,600股,没有违法所得。成迪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第202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成迪龙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成迪龙内幕交易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二是马彦文担任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德曼)董事期间,控制使用他人账户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内将“利德曼”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利德曼董事长沈某仟、董事会秘书牛某辉是利德曼拟收购资产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彦文与沈某仟、牛某辉多次联络接触,并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利德曼”756,937股,共计获利约428万元。马彦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马彦文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对马彦文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428万元,并处以约1,284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始终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理念,对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与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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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依法对一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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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一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深圳清水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清水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述是清水源担任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6只产品的交易决策人之一。陈述知悉上述6只产品于2015年5月11日买入“世荣兆业”的信息,并于当日控制“吴某卿”证券账户卖出“世荣兆业”1,897,826股,其中与上述6只产品互为对手方交易的“世荣兆业”合计1,078,436股,涉及交易金额15,628,223.78元。陈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23条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精确打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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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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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一是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某平联系频繁,并控制使用“秦宏伟”“虞某悦”2个账户买入“东方国信”202,200股,获利约199.9万元。秦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

  二是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某伟与管某平存在联络接触,之后秦某伟即开始与姜艳杰频繁通讯联系,并指示其公司出纳向“姜艳杰”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转入100万元。姜艳杰控制使用“姜艳杰”账户买入“东方国信”54,595股,获利约59.3万元。姜艳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约59.3万元,并处以约59.3万元罚款。

  三是韦承宏是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珠峰)拟向湖南智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所持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和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韦承宏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西藏珠峰”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韦承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韦承宏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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