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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法考点:走私罪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法考点:走私罪”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走私罪该如何来处罚?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法律教 育网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走私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走私罪,在交通以及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违反宪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犯罪的现象依然存在,关于走私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的货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共有10个罪名,至于各种走私构成犯罪的数量、数额的标准,按照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一款)

  (一)概念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包括军用、非军用)进出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走私假币罪(第151条节1款)

  (一)概念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进出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走私文物罪(第151第节2款)

  (一)概念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在于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按司法解释一、二、三级文物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构成走私文物罪;如果不是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则属于一般走私文物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文物罪。

  四、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节2款)

  (一)概念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解析

 

  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解析

  解析2016司法考试刑法重要知识点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概念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1997年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对比分析】  从上面引用的法条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况,就在于这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在这里犯罪的故意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对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综合考量之下,我们会发现,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针对性超过了其为破坏的行为欲望,成为决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方式的关键。

  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发展而来。其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心理态度,毁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样的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在这里,故意为犯罪行为超过了故意对某对象犯罪成为主导犯罪行为实施的最主要动因。

  经过以上的解读,相信每位考生在自己的心里对于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有一定的理解。最后出国留学司法考试专栏预祝每位备考2016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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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出国留学网执业药师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定罪处罚。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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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本案应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本案应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案情】

  2016年3月31日12时许,余某某电话邀约秦某一起玩耍,二人见面后边走边交谈,后因秦某说话难听将余某某激怒,二人发生争吵,余某某产生教训秦某的想法,遂从路边捡起一铁片戳秦某的臀部、大腿等处,之后离开。经鉴定,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分歧】

  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应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余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

  第二,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从余某某在未成年时曾因贩卖毒品、故意伤害被两次判处刑罚,且无业、初中文化等具体特征考虑,余某某在此种情况下捅伤秦某,是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的情绪释放行为,不应当属于“借故生非”的情形。

  第三,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身体健康属于“事出有因”。二人因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了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行为。因言语冲突引发身体伤害行为,从一般人的角度及余某某自身的性格、文化程度等具体特性考虑,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情绪释放,不是不可理解、不可理喻的行为。

  第四,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看,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余某某的主观故意就是想教训秦某一下,其伤害秦某身体的故意明确,并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其次,余某某伤害秦某身体的伤害对象明确,并不存在随意性,是因为二人发生了争吵,才产生了伤害秦某的故意,二人是朋友关系,不是陌生人,不是无论是谁都会受到伤害。再次,余某某的客观行为直接表现为伤害秦某的身体,侵犯的客体是身体健康,而不是公共秩序。

  第五,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区分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定罪量刑。不能因为存在发泄情绪的因素就片面的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故意伤害的行为往往都存在一定情绪发泄因素,应当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等进行综合考虑。实在难以区分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定罪量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定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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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里南黄金开采走私严重

08-22

 据统计,苏目前共有25000人至27000人直接或间接为小型金矿工作,其中10000到12000人为苏里南人,约15000人是巴西人。据税务部门统计,只有115家小型金矿在政府注册。在过去十年中,这些金矿的产值约45亿美元,其中40%以走私方式出口。2004年至2009年间,只有价值17亿美元的黄金通过官方渠道出口。

中考心理辅导:故意活着

12-10

标签: 中考心理辅导

 

  

 

  生命是什么?

  ——生命是一幕幕沉睡的记忆,是透过欢乐、苦难、幸运、灾厄的苏醒!

  下着雨,我坐着车在这个空洞的城市里游荡着,从河东到河西,又从河西到河东,时间在我手里好似一文不值,就这样让我可耻的挥霍着,今天又这样回来得很晚,漫天飘零着细雨,一片恍惚,闻着这一种腐朽的空洞,我把自己弄丢了,呵,疯了!

  想问天问大地,或者是想迷信的问问宿命,自己,在哪里?放弃一切,抛下所有,我就漂流在这安静的夜夜空里。车窗上的水迹画出一条条不规则的线条,影象着我破碎的面容,慢慢的拼凑,慢慢的拼凑成一个完全不属于真正的我,这该死的雨!

  夜雨霏霏,灯红渺渺,那鼻梁上酒红色无镜片镜框的背后,透露的是怎样一种荒芜,注视这个虚伪的世界和摇摆的人生,思绪万千,就像一段没有报站,没有站牌的旅程,没有人会知道下一站何时到,叫什么名字,有什么样的风景。你只从窗口看见无数的东西一闪而过,来不及细看便错过了。等你到站回头望时,除了苍茫的天与地,什么都看不清,辨不明。

  有些风景很好,却没有抓住,错过了,好可惜。

  也许我们不知道命运是什么,这也是我们唯一幸福的地方。命运总是残忍的,不要奢求它的怜悯!我们总是在不断的追逐,追逐到了自己想要的,却发现口袋装不下它,于是把口袋里的丢下,放进追逐到的,于是继续追逐,再丢下,再放进,再追逐......!当我们老了,追不动了,才发现口袋空空如野,回头看到昨天的自己,那一站一站自己的身影,在等待,等待我们重新把他们拾起,那些模糊的肩膀,越等待,越渺小......!

  当年扶肩共奋进,今日高阁遥相望,故人犹在,却今非昔比。曾经相约并肩往前的伙伴,都在洋溢兴奋笑脸的时候,举杯祝福,然后一一走散,只是在离开的那一天,我都小心的,偷偷的深藏在心坎,在黑暗中跌倒时,在决择边徘徊时,在挫折中迷茫时,会想起他们,提醒自己,勇敢是什么!

  也曾经幻想爱情,虚幻的以为只要有爱情,就有牛奶和面包,就有全部。面对之时才发现,柴米油盐酱醋茶,爱情、友情、亲情,孩子,工作,日子……,这些细节只有我们承受住了,爱情才可以长久。有的时候,两个人分开,不是因为不爱了,而是因为不知道该怎么爱了,因为爱着,却找不到方法,所以相爱也就变成了相互伤害。在现实的生活里,爱情的防御真的很低,什么都能打败它。爱情,它很多时候毫无力量!

  爱与被爱其实都很简单,难的是相互都爱,就像猫总是想离鱼近一些,而鱼却从来都不这样想。最后的最后,说了再见,再见,就是再也不要相见......!

  我们总是被一些莫名其妙的东西而弄得焦头烂额,如爱情,如友情,如贪婪,如诱惑,如嫉恨,如欲望等等,却要在人前表现得如谦谦君子,如窈窕淑女,而在人后大骂虚伪。人无所谓高尚,高尚是因为受到的诱惑还不够;人也无所谓忠诚,忠诚是因为背叛的筹码还不够高!

  每个人都会带着面具,或者卑微或者崇高,这是生存的必需!生活本来就是一场以生命长短为界限的戏剧,如果你太真实,就会成为不被认可,不被接受的另类,因为你的真实让那些虚伪和虚幻暴露在真相里!高尚,忠诚,谦逊,礼貌,这些该死的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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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故意的

07-02

标签: 一只新钢笔

 

  我和红铃是一对儿好朋友,形影不离。

  有一天上课时,我不小心把她姥姥送给她的新钢笔碰掉地上,坏了。这时,红铃发现新钢笔坏了,还是让我碰掉的。下课时,她气势汹汹的对我说:“你知不知道这支笔很贵的,是我姥姥让别人在外地买的,你把它碰掉地上,还坏了,我在也不和你做朋友了。”

  第二天,我给她买了一只新钢笔,想让她原谅我,可是她一直怒气难消,理都不理我。到了中午,我去了她家,可还没等我进去时,红铃气急败坏地说:“你快走,我不想在见到你。”我被她推了出来。我没精打采,垂头丧气的回家了。下午上课时,她好像没那么生气,可还是不和我说话,到了第二节课时,她的钢笔没水了,我把前几天给她买的心钢笔借给她。

下课时,我对红铃说:“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这只钢笔送给你,请你原谅我。”她说:“好吧!看在你借我钢笔用的份儿上,那我就原谅你了。”我顿时容光焕发,以前没精打采的我,现在神采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