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里是由【出国留学公务员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希望大家在了解考点的同时,运用到实际生活,考得好成绩!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 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明律的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 ① 吴元年《大明律》。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因此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到吴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颁行之”。这是最早拟定颁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 ② 洪武六年《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68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③ 洪武二十... [ 查看全文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明清时期的法律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