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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留置权
国考笔试已经结束意味着2016年各省市公务员考试也将接连开始,你准备好迎接这些考试了吗,那么你准备报考哪个省市的公务员考试了。不管哪个省市,民法都是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重要内容,关于留置权的相关知识点你都掌握了吗,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积极要件。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留置权。但《担保法解释》第112条规定的“紧急留置权”属于例外。所谓紧急留置权,指在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①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②动产须归债务人所 有。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方 可善意取得留置权;③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1)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 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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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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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两会开幕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为了提交提...[ 查看全文 ]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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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立
相关法条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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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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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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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4)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们注意了,本月29日你们将走进国考的考场,对于公务员考试的各科目知识点你是否都弄明白了,对于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常识判断题你有把握不丢分吗?那么如何才能够快速地把选择题做对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2016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下面列举了一些经济学派的主要理论,其所对应的经济学派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正确...[ 查看全文 ]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担保物权
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将要在29日进行,而民法是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重要内容,关于民法的知识你是否全都掌握了还是有些遗漏的,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
五、共同抵押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
第75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 查看全文 ]
2016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2)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将在本月29日开始,对于公务员考试的各科目你是否都弄明白了,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常识判断题你有把握不丢分吗?那么如何才能够快速地把选择题做对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2016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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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查看全文 ]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胁迫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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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胁迫的构成要件(《民通意见》第69条)。
① 故意(双重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② 对方因此陷人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
③ 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恐惧与...[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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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共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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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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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給受让人的,所有政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