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财政部、国税局: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税收政策
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已经下达,具体税收政策是怎么样的呢?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托管资格,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该香港基金内地事务的机构。 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 查看全文 ]证监会、财政部、国税局: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税收政策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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