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14)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法理学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14)”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法的时间效力的含义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效力终止及有无溯及力。(二)法的生效时间的表现形式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3.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的生效日期;4.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5.自法律文件送达之日起生效。(三)法的效力终止的表现形式1.明示废止:新法明文规定废止旧法;2.默示废止:当旧法未被明示废止而与新法相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而旧法被自动废止。(四)法的溯及力1.法的溯及力的含义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2.法的溯及力的原则(1)从新原则: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2)从旧原则:法律一律不具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允许法律具有溯及力,例外时禁止。(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禁止法律的溯及力,例外时允许。3.通行标准 法律教育网原创信息(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2)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14)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