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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自诉案件的范围的相关文章推荐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自诉案件的范围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自诉案件的范围”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刑诉解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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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事诉讼法考点五:律师涉伪证罪交异地侦查机关办理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新刑事诉讼法考点五:律师涉伪证罪交异地侦查机关办理”,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新刑事诉讼法看点五  律师可在侦查环节提前介入、律师会见程序进一步明确、律师涉伪证罪要交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新刑事诉讼法突出保障律师辩护权利。 “立法赋予了律师更多的参与空间。”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眼中,律师获得...[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审判组织

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审判组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二、合议庭:1.人数规定:a.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b.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法考点:证据的合法性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司考刑事法考点:证据的合法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概念解析】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第一,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第二,由法定的人员收集;第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第四,要经法庭上查证属实。在各类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是,非法证据的排除。【概念扩展】证据合法性...[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开庭和裁决

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开庭和裁决”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第39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40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考点]仲裁审理原则和方式  第42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法考点::陪审员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司考刑事法考点::陪审员”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陪审员的条件 1 、积极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年满二十三周岁;(3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 )身体健康。另外。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 、消...[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法考点:陪审员

本文“司考刑事法考点:陪审员”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陪审员的条件1、积极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另外。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消极条件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该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6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的执行

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的执行”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最高法院解释》 ★第342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回避”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是司考考试的重点科目,在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中占有的分值超过了70分。为了方便大家复习,小编整理汇总了刑事诉讼法的重点法条,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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