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6)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6)”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阅卷范围原法第36 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新法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变化:将阅卷范围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拓展到案卷材料(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种类)解读:根据以往的阅卷范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都不在阅卷范围,辩护律师既不敢主动调查取证,也无法通过阅卷获取信息,极大的影响了辩护效果。这次修改将阅卷范围拓展到了案卷材料,律师阅卷权至少在立法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考察方式:律师法将阅卷范围拓展到案卷材料,但由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因此在实践中总是被拒绝适用,司法部08 年至今,从未在卷二中考察过律师法对阅卷权问题的新规,此次律师法的规定被刑诉法确认,因此考察的可能性很大。会见监督原法第96 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6)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