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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审批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审批”,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1.逮捕人大代表。①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②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③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④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以上3款的规定报请许可。⑤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2... [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审批的相关文章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刑事诉讼的执行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刑事诉讼的执行,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最高法院解释》第342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盗窃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盗窃罪”,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1.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是为了借此向他人索取赔偿,这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相反,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只是为了与他人开个玩笑或逃避处罚,或者不愿将自己的财物继续置于他人占有、控制之下,并无借此索...[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有关的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代理提出申诉、控告。2.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审查起诉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审查起诉”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关于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尤其要注意必经程序,听取双方4种人的意见: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1、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2)人民检察院...[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涉黑犯罪

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涉黑犯罪,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排除非法证据

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排除非法证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裁判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裁判”,欢迎您阅读下载!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1、起诉指控(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脱逃罪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脱逃罪”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下列人员不构成本罪的主体:被劳教、行政拘留的人员;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嫌疑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已决犯罪分子。对错拘、错捕、...[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开庭审理准备期限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开庭审理准备期限”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刑诉解释》119条四项 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刑诉法》151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 查看全文 ]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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