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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当且仅当下列两种情况认为是“显著轻微”,即伤害案中的“轻微伤”和我国刑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 [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

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辩护人的权利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刑事诉讼法》第36、37、38、39、41、45、47、159、160条对辩护人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一)辩护律师专有:1、了解案件情况权利(辩护...[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组织及程序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组织及程序,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审理组织及程序(一)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拒绝辩护

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拒绝辩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拒绝辩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是常考的知识点,也是容易混淆和比较难理解的知识点。和这个知识点相关的法条有,《刑事诉讼法》第39条...[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 (一)申诉的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满,从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行为。 (二)申诉...[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义务

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义务”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刑事诉讼法》第33、35、、40、42、46条对辩护人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一)告知义务1、委托情况告知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2、不在犯罪现场...[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暂予监外执行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暂予监外执行”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法院的执行权

你知道哪里有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法院的执行权”,欢迎您阅读下载!《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判...[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执行的手续

多熟读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执行的手续”,欢迎您下载!执行的手续 (一)送交法律文书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二)送交执行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直接言词原则

多熟读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直接言词原则”,欢迎您下载!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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