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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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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考《仲裁法》笔记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0年司考《仲裁法》笔记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仲裁法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范围(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仲裁法第3条: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欢迎您阅读下载!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民事诉...[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基本原则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民事诉讼法。“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基本原则”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三)辩论原则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三人

你知道哪里有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三人”,欢迎您阅读下载!1.第三人的特点(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_______________有独立请求权。《民诉》第56条①有独三...[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主管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主管”,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1)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2)不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通常: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②例外: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执行与不执行仲裁裁决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执行与不执行仲裁裁决,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1.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2.人民法院可...[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中级法院的管辖

加油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中级法院的管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重大的涉外案件(1)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①争议标的额大;②案情复杂;③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属于重大。(2)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①当事人;②法律事实;③诉讼标的物,即属于涉外。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你知道哪里有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欢迎您阅读下载!1.调解的结果(1)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3)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2.调解书的生效(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在调解书签收前当...[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欢迎您下载!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1)公民①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②住所地为所在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③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年: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④...[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复议

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复议”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问:对回避决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由本级法院复议,对不对?答:回避申请的决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作为复议机关。现在对具体的程序我们做一下总结:(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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