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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执行与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执行与不执行仲裁裁决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执行与不执行仲裁裁决,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1.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第258条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8条 根据调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调解书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只能制作裁决书能否撤销不能撤销能够撤销能够撤销能否不予执行不得请求不予执行可不予执行不得请求不予执行(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6条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5.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 [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执行与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中级法院的管辖

加油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中级法院的管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重大的涉外案件(1)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①争议标的额大;②案情复杂;③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属于重大。(2)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①当事人;②法律事实;③诉讼标的物,即属于涉外。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你知道哪里有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欢迎您阅读下载!1.调解的结果(1)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3)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2.调解书的生效(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在调解书签收前当...[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欢迎您下载!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1)公民①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②住所地为所在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③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年: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④...[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复议

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复议”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问:对回避决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由本级法院复议,对不对?答:回避申请的决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作为复议机关。现在对具体的程序我们做一下总结:(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专属管辖

你知道哪里有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专属管辖”,欢迎您阅读下载!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申请的处理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申请的处理”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同纠纷的管辖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同纠纷的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合同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2.合同履行地的特殊问题(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发生纠纷的管辖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②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___________...[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财产保全

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财产保全”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问:非涉外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应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法条依据在哪?是否可以要求担保或必须担保?是不是任何证据保全都不需要担保?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在国内...[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侵权纠纷的管辖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侵权纠纷的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侵权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1)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______...[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的对象与情形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回避的对象与情形”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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