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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执行与不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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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执行与不执行仲裁裁决,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1.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第258条

  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8条

 
根据调解协议
根据和解协议
制作的仲裁调解书
制作的仲裁裁决书
只能制作裁决书
能否撤销
不能撤销
能够撤销
能够撤销
能否不予执行
不得请求不予执行
可不予执行
不得请求不予执行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6条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5.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_______________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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