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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地域管辖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地域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 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赡养费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公民迁出户籍未落户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7条)当事... [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地域管辖的相关文章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第一审普通程序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第一审普通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起诉的实质要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㈡有明确的被告;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注:①只要起诉符合起诉的四...[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流程图

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流程图”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判决和裁定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判决和裁定”,欢迎您下载!1.【先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2.【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㈠不予受理;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㈢驳回起诉;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㈧中止或者...[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

你知道哪里有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欢迎您阅读下载! (一)和解 1、和解后的处理:仲裁法第49条,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2、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法第50条)(二)调解(仲裁法第51条)(2010/三/81)1、调解方式:自愿调解与先行调解2、文书制作:...[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学习功略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民事诉讼法。“司考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学习功略”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学习功略大体可分为三个学习阶段: 初级阶段——全面复习阶段 中级阶段——融会贯通阶段 高级阶段——冲刺重点阶段 一、初级阶段——全面复习阶段功略 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复习,了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的概...[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执行程序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执行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必须到庭”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必须到庭””,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一、所涉及的法条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必须到庭”是这么几个法条: 1、《民诉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专属管辖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专属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 《民诉》34条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2)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专门管辖)...[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庭的组成”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仲裁庭的组成(一)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仲裁法第32条: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二)仲裁庭的组成1、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1)先确定2名普通仲裁员,具体...[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地域管辖的分类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地域管辖的分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般原则:原就被 (被告所在地) 补充规定有四种:一是双方被监、劳 一年以下原来地 一年以上监、劳地 二是户口双注销 只能被告居住地 三是双军加一地 团级以上单位地 四是离婚双离家 超过一年常住地 例外规定:被就原 (原告所在地) 八种情况记心田...[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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