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公民的基本权利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背一背司考宪法,每天看一些宪法考点,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公民的基本权利”,欢迎您阅读下载!考点3公民的基本权利【08/—/17、60;07/—/60;04/—/7、10、57、85:03/—/10、43;01/一/8、42】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推荐为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两者合称选举权利。 2.我国选举权利也包括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诉愿权) 1.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2.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是保障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 (四)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相关文章
2016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宪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司法考试宪法学章节知识点讲义:第二章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公有制经济的物化形式,是国民经济存在和发展...[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