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
详情查看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吧!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6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3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 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 查看全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