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之仲裁程序
民事诉讼法讲义之仲裁程序 在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仲裁程序的相关问题也非常重要,那么法律对于仲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你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仲裁当事人 (二)仲裁申请的条件 (三)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有两种(独任制与合议制) 2、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法》第31条第1款) 3、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法》第31条第2款) (四)仲裁员的更换 回避 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法》第37条2款)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五)仲裁审理 1、审理方式 原则:不公开开庭审理 例外:公开的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 2、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仲裁法》第42条) 3、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仲裁法》第43条) 4、仲裁庭自行决定就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仲裁法》第44条) (六)仲裁中的保全(《民诉法》第81、101条;《仲裁法》第28、46、68条) 仲裁前的保全:《民诉法》第81条、第101条 【注意】 1、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2、有管辖权的法院 仲裁中的保全: 包括:财产... [ 查看全文 ]民事诉讼法讲义之仲裁程序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