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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之仲裁程序

民事诉讼法讲义之仲裁程序 在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仲裁程序的相关问题也非常重要,那么法律对于仲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你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仲裁当事人 (二)仲裁申请的条件 (三)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有两种(独任制与合议制) 2、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法》第31条第1款) 3、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法》第31条第2款) (四)仲裁员的更换 回避 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法》第37条2款)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五)仲裁审理 1、审理方式 原则:不公开开庭审理 例外:公开的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 2、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仲裁法》第42条) 3、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仲裁法》第43条) 4、仲裁庭自行决定就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仲裁法》第44条) (六)仲裁中的保全(《民诉法》第81、101条;《仲裁法》第28、46、68条) 仲裁前的保全:《民诉法》第81条、第101条 【注意】 1、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2、有管辖权的法院 仲裁中的保全: 包括:财产... [ 查看全文 ]

民事诉讼法讲义之仲裁程序的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物权法之物权

司法考试物权法之物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你提供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之物权解读,欢迎大家参阅。 核心内容: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物权具体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2016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分享2016司法考试保险司法解释(三)解析,欢迎大家参阅,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不定项选择例题

2016司法考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不定项选择例题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2016司法考试考生整理了历年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不定项例题分享给大家。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 查看全文 ]

2016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专门管辖考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专门管辖考点解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专门管辖考点解读,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 专门管辖是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在我国,管辖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地区管辖

201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地区管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地区管辖精选讲义,预祝每一位考生在2016司法考试中能取得好成绩。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 查看全文 ]

2016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考点精选:级别管辖

2016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考点精选:级别管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给2016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提供最新级别管辖刑事诉讼讲义,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划分级别管辖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案件涉及面的大小;不同级别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考点:审判管辖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讲义:审判管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给2016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提供最新审判管辖刑事诉讼讲义,预祝每一位考生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案件的分工,即一起刑事案件具体应该由哪一...[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专门管辖考点解析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专门管辖考点解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精选讲义考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专门管辖是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在我国,管辖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考点:移送与指定管辖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考点:移送与指定管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精选讲义考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讲义:特殊情况管辖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讲义:特殊情况管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精选讲义考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夕}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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