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2016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分享2016司法考试保险司法解释(三)解析,欢迎大家参阅,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34条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此类影响合同效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 (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死亡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承保对象,关系重大。为防止死亡险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第33条、3...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析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