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解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对考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 作弊、替考终身不得报考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分别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详细情况如下: 1.伪造证明材料两年内不得报考。第八条第一款将“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纳入违纪范围,将给予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对考生参加司法考试的第一道程序进行严格把关,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2.组织作弊、替考终身不得报考。第九条第一款对“对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增加了以下条款:(1)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 查看全文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解读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