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行政诉讼法
2016年审计师考试即将到来,希望考生们能多做多记,查漏补缺,把握好时间,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考出优异的成绩,出国留学网审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行政诉讼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特征与原则 1、特征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是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2、原则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P439)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 [ 查看全文 ]2016年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