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预算法
2016年审计师考试即将到来,希望考生们能多做多记,查漏补缺,把握好时间,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考出优异的成绩,出国留学网审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预算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预算法 一、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预算是国家的一项财政收支基本计划,是国家权力机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 2.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预算关系是国家预算收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预算法》规定了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分税制原则。 关注: 宪法规定,我国设置五级政府。因此,《预算法》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 二、预算管理和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 [ 查看全文 ]2016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预算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