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四经典案例:送货车配货超载谁担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四经典案例:送货车配货超载谁担责”,考生们要积极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啦!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经典案例:送货车配货超载谁担责 【案情】 某网架厂与王某订立货运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将该厂货物16.5吨(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6.8吨)在26小时内从甲地运至乙地。被告王某于6月30日14时装货后在原告网架发货清单上(清单一式两份)签字。发货清单中载明了货到时间、地点及收货人。嗣后,王某送货行至某超限站,因超载被扣并被罚款3500元。当货车到乙地后王某并未将货送到目的地,而是将货车停至某停车场。双方对超载罚款问题未协商一致,王某未经发货方允许在发货方支付运费后擅自将货物拉回甲地。发货方厂长于7月3日从乙地返回甲地与王某交涉,为索回由王某控制的货物,网架厂在王某的要求下又付返回甲地运费3500元和罚款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向其索要的运费7000元及罚款1000元无法律依据而提起诉讼。 【问题】 谁应对超载罚款负举证责任及王某应否返还运费。 【答案】 一、因超载举证责任分担的确定。王某与网架厂在运输合同中约定了载货重量,王某虽辩称其不存在配货的情形,但不能证实原告托运货物时存在对重量申报不实的情况。应当认定载货量未超出货车核定的载质量16.8吨...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经典案例:送货车配货超载谁担责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