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背书转让(2017)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背书转让(2017)”,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背书转让(2017) 1.概念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转让效力;担保效力;证明效力。 (1)背书转让无需票据债务人同意,代替债权通知。 实际上属于债权让与。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空白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持票人可以推定为合法的被背书人。 2.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 (1)限制背书(禁转背书)(F27、F34)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第三人不得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背书转让(2017)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