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l~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