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考点:合同履行的原则
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考试栏目整理“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考点:合同履行的原则”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提前祝广大考生取个优秀的成绩哦!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考点: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的原则(P37页) 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1) 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睥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责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时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 [ 查看全文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考点:合同履行的原则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