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重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重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2.1 危害货币管理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1.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仿造货币的样式、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完成全部印刷工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其中,购买假币罪中的主体不能为金融工作人员,否则可能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 [ 查看全文 ]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重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