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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知识点:公示催告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知识点:公示催告”,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公示催告 1.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2.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例如,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1)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2)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4.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发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申报权利 ①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 [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知识点:公示催告的相关文章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讲义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讲义”,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外汇 (1)在我国,外汇包括: ①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②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④特别提款权; ⑤其他外汇资产。 (2)2015年12月1日凌晨1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宣布,人民...[ 查看全文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资本项目

本文“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资本项目”,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资本项目 【解释】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知识点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知识点”,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承诺 1.承诺期限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复习要点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复习要点”,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资本项目 【解释】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抗辩权的行使

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抗辩权的行使”,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撤销权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保全措施”,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保全措施--撤销权 1.因债务人实施了特定的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 (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 查看全文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保证

本文“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保证”,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人的资格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 查看全文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质押

本文“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质押”,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1.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流质条款无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抵押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抵押”,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抵押的设定 1.抵押合同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无效...[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复习点:留置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复习点:留置”,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留置 1.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的财产为可...[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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