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知识点:公示催告的相关文章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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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
(1)在我国,外汇包括:
①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②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④特别提款权;
⑤其他外汇资产。
(2)2015年12月1日凌晨1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宣布,人民...[ 查看全文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资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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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
【解释】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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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1.承诺期限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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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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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
【解释】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抗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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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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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撤销权
1.因债务人实施了特定的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
(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 查看全文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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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人的资格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 查看全文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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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1.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流质条款无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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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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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抵押的设定
1.抵押合同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无效...[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复习点: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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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
1.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的财产为可...[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