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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抗辩权的行使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抗辩权的行使

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抗辩权的行使”,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①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②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抗辩权的行使的相关文章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撤销权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保全措施”,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保全措施--撤销权 1.因债务人实施了特定的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 (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 查看全文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保证

本文“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保证”,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人的资格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 查看全文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质押

本文“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质押”,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1.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流质条款无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抵押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抵押”,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抵押的设定 1.抵押合同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无效...[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复习点:留置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复习点:留置”,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留置 1.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的财产为可...[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借款合同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借款合同”,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借款合同 (一)《合同法》的基本规定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措施限于下列3项,并不包括加收罚息或罚款等: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赠与合同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赠与合同”,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赠与合同 (一)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 查看全文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要点:买卖合同

本文“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要点:买卖合同”,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P271) 1.预约合同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年考点:要约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年考点:要约”,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要约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④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 ①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 查看全文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跟着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股份有限公司 (一)筹办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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