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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湖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国家对参战人员退休待遇的规定 没有统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个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补助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 [ 查看全文 ]

2017湖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的相关文章

2017湖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湖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湖南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 查看全文 ]

江西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最新

江西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最新 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三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给予临时困难救助。在审查进入低保范围时,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将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及时纳入低保。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不得计入其家庭收入。因灾、因病、因子女上学导致生活困难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给子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下岗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恤对象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后,不停止其原已享受的抚恤...[ 查看全文 ]

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南京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包括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抚恤补助待遇。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据悉,此调整新标准从2...[ 查看全文 ]

2017安徽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安徽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 2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用于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具体包括: (一)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查看全文 ]

广东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广东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 查看全文 ]

海南省2017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条例

海南省2017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 查看全文 ]

最新四川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最新四川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履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 查看全文 ]

2017贵州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贵州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 查看全文 ]

云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云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和《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 查看全文 ]

北京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北京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市有关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有关规定,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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