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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新规

2017北京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新规 一、报销条件 1、公司在册职工的子女(含独生子女、双胞胎、计划内生育的多胞胎)年龄18周岁以下在患病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 2、按规定公司负责男职工子女上半年的医药费报销,女职工子女下半年的医药费报销。 以子女医药费发票日期为准。 若职工的爱人在部队工作(不包括驻徐部队),公司负责职工子女的全年医药费报销。 3、职工子女为独生子女的,按照规定,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报销待遇。 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暂不报销。 4、职工见习期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其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报销。 二、报销范围 1、报销范围为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的门诊医药费、住院医药费及手术费。 2、职工子女需在指定医院(公司职工医院、市一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九七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市传染病院、市口腔医院)就诊,在指定医院外就诊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3、下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① 门诊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 ② 住院不能提供医疗费用明细的相关费用; ③ 属于自费药的医疗费用; ④ 整容整形、美容保健、矫正牙齿、洗牙、营养滋补药品等因非疾病就医的费用; ⑤ 公司《关于执行<徐工...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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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自住房新政策

2017年北京自住房新政策 北京保障房将建设筹集5万套、竣工6万套。 虽然在量上较往年没有过多变化,但2017年将成为本市保障房政策的“改革年”。 市住建委3月1日对外披露,本市自住房、公租房的申购、配租政策都在研究优化。 其中,自住房将不再面向有房户销售,同时不允许三年内有房屋转出记录的家庭申购;公租房也正在研究制定降低准入门槛,抬高租金补贴。 “区内优先”试点会继续实施 自2013...[ 查看全文 ]

2017年关于延迟退休的新规定

2017年关于延迟退休的新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今日表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是一项重大的经济社会政策,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人社部将继续深入研究,适时地推出这项政策。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月1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副部长游钧介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问称,之前有消息说,2017年将会公布延迟退休方案,具体时间表能不能分享一...[ 查看全文 ]
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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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年山东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山东残疾军人最新政策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 查看全文 ]

2017年浙江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年浙江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浙江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15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14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14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城镇的每年分别提高2490元、2140元、2010元;农村的每年分别提高3350元、...[ 查看全文 ]

2017河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河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河南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 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元、省财政负担20元,其余20元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 五、上述优抚...[ 查看全文 ]

2017湖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湖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 查看全文 ]

2017湖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湖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湖南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 查看全文 ]

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南京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包括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抚恤补助待遇。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据悉,此调整新标准从2...[ 查看全文 ]

2017安徽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安徽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 2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用于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具体包括: (一)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查看全文 ]

广东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广东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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