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法律法规2017要点之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诚意整理“银行从业法律法规2017要点之破产的申请和受理”,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申请人 (1)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开始的法律效果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 查看全文 ]银行从业法律法规2017要点之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