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复习讲义
本文“2017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复习讲义”,跟着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①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②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③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②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③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④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存解除行为。 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 [ 查看全文 ]2017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复习讲义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