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2017年民法知识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精心整理推荐“成人高考2017年民法知识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①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②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失踪的条件之一,也是宣告失踪程序的开始。人民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某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 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债权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 [ 查看全文 ]成人高考2017年民法知识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