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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物权的变动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物权的变动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物权的变动”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物权的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有;就不动产而言乃是登记。 (二)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然逻辑结果。公信原则集中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我国原则上采纳了物权变动的折中主义。即依据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仅需要一个法律行为(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而不需要在 债权合同之外另行实施物权合意,但是物权变动必须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动产等公示行为,从公示... [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物权的变动的相关文章

2017司法考试三卷同步训练:地役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三卷同步训练:地役权”,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司考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取得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及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司考理论精炼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共同危险行为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共同危险行为”,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一、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 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有共同的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人只是由于未尽注意义务而使他****利处于危险之中,并且最终导致对他人的损害。在此,如果存在共同故意则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若存在单独故意则构成一...[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常考点:不安抗辩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三卷常考点:不安抗辩权”,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1.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有: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 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常考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常考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 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2) 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是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义务,是导致侵权的根本原因。 (3) 有...[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常考点:债务承担的效力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常考点:债务承担的效力”,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债务承担具有以下的效力: (1) 债务人法律地位的取代。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但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2) 抗辩权...[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讲义:商事登记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讲义:商事登记”,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笔记:破产变价方法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笔记:破产变价方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破产财产估价。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破产财产的估价应当由具备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或评估师进行。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财产的估价,应当由符合有关规定资格的评估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不能变卖的实物进...[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要点:破产分配方案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要点:破产分配方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破产分配方案是载明破产财产如何用于破产分配和各破产债权人如何获得破产分配的书面文件。从本质上讲,破产分配方案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就集体清偿达成的共同意志。管理人应当按照这一意志,实现清算分配。 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由...[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商法高频知识点:对一人公司规制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高频知识点:对一人公司规制”,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商法必备考点:股份有限公司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商法必备考点:股份有限公司”,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是指公司资本划...[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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