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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撤销权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撤销权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撤销权”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 (一)撤销原因: 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 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4条第2款) 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合同54条第2款) 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 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 (二)撤销权的行使: 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 2、除斥期间为一年。 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一)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除斥期间:1年,5年; 三、撤销权之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 [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撤销权的相关文章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形成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形成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 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具体层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1...[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商标权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商标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商标的种类 立体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一)先申请原则,特别是同日申请的有关规定以及商标使用方式的规定。 (二)有关商标注册申请人条件的规定...[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合作发明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合作发明”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概念 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一项发明创造即为合作发明。 2.归属及行使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无效民事行为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无效民事行为”,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 1.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3.15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法人成立、变更

本文“2017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法人成立、变更”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有: (1 )对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相当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的,其设立原则应属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考点:民事义务及分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考点:民事义务及分类”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㈢基本义务与附随义...[ 查看全文 ]

2017司考三卷考点知识: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考三卷考点知识: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从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法律*教育网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 查看全文 ]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目前我国民事行为分为: a.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b.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c.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d.无效的民事行...[ 查看全文 ]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 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 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民事责任及分类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民事责任及分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责任与义务:责任乃义务之违反。 一般来说,有义务就有责任,无义务就无责任例外:①无义务责任——物上保证人责任②无责任义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 (二)连带...[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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