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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相关文章推荐

司法考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司法考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一、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page]【例解】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2005/2/33,... [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相关文章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刑事二审程序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刑事二审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笔记:妨碍司法公正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笔记:妨碍司法公正”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重点法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91、349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拒绝辩护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拒绝辩护”,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起诉、指控、宣判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起诉、指控、宣判”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社区矫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社区矫正”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附加刑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附加刑”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罚金 【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有例外: 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92 条:聚众斗殴罪...[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缓刑和减刑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缓刑和减刑”,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缓刑 1、条件(一般缓刑) ①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②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③累犯不适用缓刑 2、后果: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 3、缓刑撤销 缓刑撤销的理由,同假释的撤销理由一致:发现漏罪,犯新罪,严重违规。 二、减刑 ①对象:管制...[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般认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标准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有实害犯(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盗窃、走私等罪要求一定的数额。 ——犯罪是否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取决于分则的具体规定。 二、未完成形态之间的关键区...[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危害结果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危害结果”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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