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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宪法的解释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司法考试一卷考点:宪法的解释”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一、宪法的解释机关(一)立法机关1.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主权理论,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宪法和法律的含义由议会来确定。2.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司法机关1.由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宪法首创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原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2.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采用该体制。3.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的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选择拒绝在本案中适用该法律。(三)专门机关1.专门机关指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2.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最早提出建立宪法法院的是汉斯·凯尔森。3.这一制度当代最流行,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二、宪法解释的原则1.依法解释;2.符合制宪目的;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4.适应社会发展需...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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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宪法实施保障

“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宪法实施保障”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一)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1.事先审查是在规范性文件尚未颁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合宪的规范性文件给予修改或给予撤销。2.事后审查是指在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后,有关主体对其合宪性提出疑问,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合宪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二)附带性审查...[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国际组织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国际组织”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一、国际组织概述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指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联合体。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A.成员:正式和非正式B.机构:权力和决策机构、招待机构、行政机构C.表决制度: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国同意、加权表...[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国家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国家”,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国家的主要类型:单一国:如我国;复合国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一联邦宪法。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二、...[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专属经济区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专属经济区”,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1.概述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某些自由权利。[特别提示]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或...[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知识点:公海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知识点:公海”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一)公海的法律概念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 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主张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之界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 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知识:冲突规范的类型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知识:冲突规范的类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根据系属的不同规定,可以把冲突规范分为以下四种主要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1)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这种单边冲突规范很容易判断,只要“系属”中出现立法国家的具体国名,就肯定属于单边冲突规范。...[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法律解释

本文“2017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法律解释”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一.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一)法律解释含义: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二)法律解释的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指的是法律条文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1)法律解释由有待处理的案件引起;(2)法律解释需要将...[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考点:法律责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考点:法律责任”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注意】(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①违法行为②违约行为③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律推理

“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律推理”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一.法律推理的涵义所谓法律推理,指法律人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二.法律推理的特点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为基础的。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罗马私法基本内容

本文“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罗马私法基本内容”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一)人法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1.自然人。包括两种:(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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