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章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章”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2017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0%;(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0%;(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80%。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不设预警标准。第十条 期货公司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其他调整项。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是指期货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过程中,为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所需要的资本。第十二条 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公司按照交易所及登... [ 查看全文 ]2017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的相关文章